10.3969/j.issn.1002-4875.2023.03.003
互操作的意义及法律构造
互操作有利于竞争与创新,也符合企业利益.市场竞争环境下,不同企业对于互操作会有不同的选择,是正常现象.为此,需要不同法律制度的体系性构造,既保证小平台互操作权利的实现,又在维护公平竞争底线的过程中避免对大平台采取一刀切做法,以调动不同平台持续创新的积极性.我国目前的制度构造缺乏整体设计,既不利于全面调动不同主体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需要科学理解《数据二十条》,按照《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及时按程序调整不适应数字化发展的法律制度.
互操作、网络效应、竞争与创新、反向工程、双重标准
35
D923.2;F830.5;F273.1
2023-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605-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