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2-4875.2023.03.003

互操作的意义及法律构造

引用
互操作有利于竞争与创新,也符合企业利益.市场竞争环境下,不同企业对于互操作会有不同的选择,是正常现象.为此,需要不同法律制度的体系性构造,既保证小平台互操作权利的实现,又在维护公平竞争底线的过程中避免对大平台采取一刀切做法,以调动不同平台持续创新的积极性.我国目前的制度构造缺乏整体设计,既不利于全面调动不同主体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需要科学理解《数据二十条》,按照《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及时按程序调整不适应数字化发展的法律制度.

互操作、网络效应、竞争与创新、反向工程、双重标准

35

D923.2;F830.5;F273.1

2023-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605-624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外法学

1002-4875

11-2447/D

35

2023,35(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