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3.03.002
行政协议的识别方式以"永佳纸业案"为例的考察
行政协议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后,如何识别行政协议的问题引发了持续争论.在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最高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永佳纸业案"阐述了围绕"四个要素和两个标准"形成的识别方式.由于其中所采用的形式标准并不具有识别功能,实质标准缺乏实质内涵,对这些标准予以综合判断亦无助于行政协议识别方式的确立.因此,应大幅简化上述行政协议识别方式.具体而言:应排除不具有识别功能的形式标准,致力于以内容要素作为单一标准来识别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存在多种不同解释,应以协议内容是否"设定、变更或终止"行政法律关系作为识别行政协议的基本标准.识别过程中的关键区分点,则在于协议内容是否"触动行政权".尽管从学理上笼统而言,行政协议可以具有"替代"行政决定的功能,个案中仍需具体指明协议内容如何"替代"行政决定或"触动行政权",才可以最终确定其法律属性.
行政协议、识别标准、识别方式、触动说、替代行政决定
35
D925.3;TP393;TN915.04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
2023-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586-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