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3.02.004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及其制度因应
由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技术方案作为一类全新的发明形式,在理论基础、权利主体、利益分配等多方面对传统专利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由于人工智能目前已经能够生成符合可专利性的技术成果,既有专利制度面临变革.在权利归属的制度安排上,需要调整多方参与主体的利益关系,构建基于"二元主体结构"的权利主体规则,以使用者作为基本的专利权主体,兼顾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以防止人工智能算法控制者的垄断;同时,引入约定优先和公平报酬原则作为合理补充,以实现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专利保护的利益平衡.在权利保护的制度构建上,需要完善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授权制度,明确其权利行使的基本原则与规范设计,以此进一步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推动人工智能行业的创新发展与技术进步.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专利权、可专利性、权利归属、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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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2;F279.246;F832.5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ZDA139
2023-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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