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3.02.001
刑法教义学中的形式理性
形式理性是与实质理性相对应的两种思维方法,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解释中,应当严格坚守以形式理性为基础的形式思维.根据形式解释论,在刑法解释的时候,应当以可能语义作为最宽的解释边界,并且禁止类推.形式解释论是以刑法文本为解释对象,将法律含义限制在法律文本的语义范围之内.法律适用由于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它不同于刑法解释,所以可以采用实质判断的方法,透过现象看本质,获得对事实真相的认知.当然,即使是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中,实质判断还是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当某一行为在前置法中是合法的情况下,就不能通过实质判断予以入罪.因此,对刑法解释与刑法适用应当加以区隔.对刑法解释要坚持形式解释论的立场,对刑法适用则可以采用实质判断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解决刑法教义学中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关系.
罪刑法定、刑法解释、形式思维、刑法适用、实质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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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D691.42;C934
2023-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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