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3.01.012
论物权变动的"清偿模式"
假如中国法就买卖合同履行时的物权变动不采无因性模式,那么,由于可从清偿视角分析物权变动,独立的物权行为概念就是不必要的.由此,即无必要采取有因物权行为的模式.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可停留于"清偿""抛弃"等概念的中度抽象状态.就履行过程中的意思瑕疵,基于清偿作为法律行为的视角,清偿概念可解决物权行为概念能够且应当解决的问题,而物权行为概念并不能解决清偿概念能够且应当解决的问题.因此,独立的物权行为概念对于问题的解决既显不足,又显多余.另外,自清偿视角看,通常对于所谓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描述是不准确的,因为仅依债权行为和形式并不足以解释物权变动之发生,须辅之以清偿视角,即买卖合同之清偿导致所有权变动,清偿既包括交付等事实行为,也包括法律行为下的清偿意思.所有权变动的意思包括在清偿意思中.此种模式不妨称之为物权变动的清偿模式.
债权形式主义、物权行为、无因性、契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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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TP311;G635.5
2023-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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