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3.01.009
在理论与实践之间:刑法再法典化的正当性根据检视
在《民法典》时代,一些学者提出了"刑法再法典化"命题.深入命题的底层逻辑考察,现行刑法存在结构性缺陷可谓该命题的形成动因,促进刑法的自主性予以实现则为该命题的预设目的.二者在理论上共同构筑了刑法再法典化的正当性根据.然而,根据司法实践反视刑事立法,现行刑法所存在的结构性缺陷未形成刑法规范供给短缺的问题,这表明其并未严重到非再法典化不足以解决的程度.而且,科学、合理地运用刑法修正案和特别刑法,可以灵活应对现行刑法所存在的结构性缺陷,节约有限的立法资源.由此而言,刑法再法典化的立法动因表现出了不充分性.在前者的基础上,同时运用刑法的规范意义现实化这一司法方法发展刑法的规范意义,建构刑法的意义世界,同样可以促进刑法的自主性予以实现.因此,从预设目的的实现角度讲,刑法再法典化存在替代方案.以上分析表明,理论上为刑法再法典化构筑的正当性根据难以成立,在当下中国不应当对刑法进行再法典化.
再法典化、刑法结构缺陷、刑法自主、多元立法、规范意义现实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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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H030;D61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CFX025
2023-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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