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3.01.005
债的概念:解构与重构
德国民法体系将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合称为债,并认为债编总则是三者提出的公因式,忽略了三者的根本不同.即令三者都有债权、债务,物权法也同样产生此种法律关系.因为所有债之法律关系的特征,都可以用以描述物之法律关系,物债二分之说无法成立.物权和人格权对世产生原生义务,合同在缔约人间产生原生义务.应以对世、对人的区分、排他程度高低、法律关系之中介等三条轴线,取代物债二分.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都是原生义务未被履行后,转化成的次生义务,与合同、财产、人格是不同层次的概念.在《民法典》第118、468条下重构债的概念之方式为:债权就是请求权,而债是合同关系、物上关系、人格关系之上位概念.若日后《民法典》有大幅修改的契机,则应删除债的用语,告别债的概念.
对世、原生义务、次生义务、侵权责任、霍菲尔德
35
D923;G40-057;TS941.714.7
2023-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85-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