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2.05.012
重大误解的范式之变从错误论到归责论
我国《民法典》第147条与相关司法解释未对重大误解的构成提出实质标准.传统民法理论中的"错误论"在价值判断上面临交易安全与决定自由保护不足的双重困境,导致了教义学上不必要的复杂和不确定,难以为我国法提供解释指引.以缔约过失废止合同为代表的"归责论"打破了"动机错误不受关注"的教条,转而对相对方在错误形成中的作用进行规范评价,体系化地吸纳了先合同诚信关系的价值变迁.基于归责论的解释思路,相对方过失导致或维持的错误具有可撤销性;双方均无过失的共同错误不应允许一方通过撤销合同转嫁全部风险;作为归责论的例外,当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时也可允许错误方撤销,从而形成以相对方过失为原则,以错误方重大损失为例外的实质标准.
重大误解、错误论、归责论、相对人过失、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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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F271;F123.16
2022-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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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1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