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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875.2022.04.012

"职权主导型"刑事分案模式研究

引用
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着一种"职权主导型"刑事分案模式.在这一模式下,分案被看作是公检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并服务于办案需要,但是未能对被追诉人权利给予必要的关照."职权主导型"刑事分案模式与域外的"权利主导型"刑事分案模式存在本质差异,其形成与我国刑事分案的服务型定位、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以及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传统等有密切关系.该模式虽然与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构造相契合,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但是缺乏正当性内核,不仅有违程序公正,而且存在产生错案的风险.未来有必要在坚持"职权主导型"刑事分案模式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优化,引入权利保障因素.具体可建立刑事分案的层层制约机制,赋予被追诉人分案参与权和救济权,保障被追诉人分案审理中的对质权,并有必要阻断前案裁判效力在后案中的扩张,以实现后案庭审实质化.

职权主导型、权利主导型、刑事分案、对质权、庭审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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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G279;D621.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093

2022-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043-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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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875

11-24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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