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2.04.011
虚假诉讼的本质与边界
从2016至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诉讼涵摄范围的立场发生明显改变;基于对1570宗案件的分析,发现各地法院对虚假诉讼的认定亦有方向性分歧;学说上,关于虚假诉讼则存在"虚假纠纷说""第三人损害说""司法秩序妨害说"的分野.以对诉讼本质的认识为前提,虚假诉讼应定位于从根本上消解民事诉讼"两造对抗"基本结构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行为彻底瓦解民事诉讼制度功能得以发挥的结构性支撑,导致"诉讼"成为缺乏对抗本质的"媾和",应当受到特别规制,以实现制度的规范意旨."单方行为"应被排除在虚假诉讼之外,这不仅源于既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完全可以应对"单方行为",也因为"单方行为"的纳入会肇致虚假诉讼边界不清、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违反比例原则、增加法院审理负担、有损司法形象.恶意诉讼、滥用诉权、冒名诉讼等异化的诉讼形态,与虚假诉讼存在根本的差异,也须予以明确的界分.
虚假诉讼、恶意串通、单方行为、两造对抗
34
D915;D669.5;F233
吉林大学学科交叉融合创新项目JLUXKJC2021ZZ17
2022-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023-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