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2.04.006
善终服务的法律调整模式及选择逻辑
善终服务立法在比较法上经历了从安乐死立法整体受挫,到 自然死和安宁疗护立法获得成功,再到向协助 自杀和安乐死合法化渐次拓展的过程.这种发展根源于死亡的医学化和多元化的世俗死亡观间的相互作用,根本任务是要衡平生命保护和个体自决.善终服务立法已经形成了以医疗自主权为基础的,自然死立法与安宁疗护立法或合一、或分离的 自然死服务立法模式以及以事实上的死亡自由和医疗援助为基础的不具有医疗性质的速死服务立法模式,后者包含协助 自杀模式和安乐死模式.我国法不应承认所谓的死亡权.未来我国立法应采安宁疗护与 自然死立法合一模式,在承认末期患者有权拒绝维生医疗、预立医疗指示和获得安宁疗护的基础上,对安宁疗护的服务对象、意愿表达和实施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善终服务、安乐死、自然死、安宁疗护、协助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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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R48;G812.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BFX138
2022-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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