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2.03.008
类型化视角下诉讼请求合并的程序展开
实践中,同一原告往往向同一被告提出数个诉讼请求,从而构成诉的客观合并,法院对其合并审理可以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并防免矛盾判决.根据数个请求之间的关系,诉讼请求合并一般分为单纯合并、预备性合并与选择性合并.由于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要求合并的各请求必须"基于同一事实",因此实践中将诉的单纯合并排除在外.又因我国对请求权竞合采"选择消灭"模式,几无适用选择性合并的空间.至于预备性合并,在起诉时又面临请求难以特定的败诉风险:我国诉的合并要件可能因过于严苛而丧失适用的广泛性.有鉴于此,是否许可诉的客观合并,原则上应限于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并不要求各请求基于同一事实产生.即便当事人提出合并的申请,是否合并仍然取决于法院裁量.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数个诉讼请求,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诉的分离,但当各请求之间具有关联性时应限制分离.
诉讼请求、单纯合并、预备性合并、选择性合并、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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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TN929.5;TP301.6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英才计划项目2021YC056
2022-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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