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2.03.004
论我国的法定机构
我国内地的法定机构源自深圳的探索,现多设于自贸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它是独立于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企业编制的新型公共管理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专门目的公法人.它经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由政府设立,根据授权或委托获得行政职权或代为行使行政职权.法定机构基于授权而成为授权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委托而成为职权行政主体.法定机构受政府或其设立的机构领导,大多按决策和执行二分制结构组织,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法定机构适合作为区域合作的管理机构,可以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0条规定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
法定机构、公法人、授权、职权委托、区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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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7;F127;F276.44
2022-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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