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2.02.011
道德权利理论与敲诈勒索罪的教义学限缩
当前关于敲诈勒索犯罪的司法认定逐渐呈现"口袋化"迹象.在敲诈勒索罪的限缩认定方面,权利基础理论提供了有效的思维工具,应作为司法裁判考量的重要因素.与司法机关承认法定权利、否定自然权利与敲诈勒索罪的内部关联立场不同的是,道德权利是否可以成为限缩敲诈勒索罪认定的根据,理论上存在重大争议.道德权利具备与法定权利同宗同源的权利属性,只不过未被制定法所明确列举载明而已.在经由道德权利主张继而限缩敲诈勒索罪的路径方面,应合理诠释侵权人因违反法定义务而负有"道德过错"与被侵权人遭受精神损害的条件设定.在此基础上,基于道德权利主张的前提,可以在行为性质、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交付财物的真实含义等视角对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作教义学限缩,对存在道德权利基础的勒索取财行为,原则上应排除敲诈勒索罪的适用.上述出罪化立场,应遵循权利主张的个人属性立场,且以"一次性用尽"原则作为限制条件.
敲诈勒索罪、法定权利、道德权利、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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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052;B712.59;D621.5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20FXC001
2022-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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