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2.02.004
论互联网平台的法律主体地位
平台规制的基础性话题是平台的法律主体地位.妥善的法律主体定性方可精准定位既有法律体系之盲区,并由此建立妥善的规制框架.平台不仅是提供互联网信息中介服务的经营者,同时也是互联网交易的组织者与管理者.但跨业经营使得平台为了加强作为经营者的盈利职能牺牲作为市场组织者的管理职能.无论是特殊的垄断主体学说还是看门人亦或新公用事业理论都无法完美解决此双重身份而引发的利益冲突问题.为充分激发平台的创新潜能,现阶段不宜对之进行过度限制,但可引入元规制理论,要求平台尽快建立内部规则的制定机制,并建立平台内部规则的外部督促机制与审查机制.
平台、垄断、看门人、新公用事业、元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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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94.1;D922.294;TP393.09
上海市哲社规划课题我国反垄断实施机制的国际比较研究项目2021BFX010
2022-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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