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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875.2022.01.011

过失犯中被害人的作为义务与自我负责的边界

引用
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强调自我决定,从而保障个人自由.法所关注的领域,是交往性的契约领域.非契约领域,属于个体的自治空间.刑法并不关注发生在"自我管辖领域"内的"侵害行为和侵害结果".在自治领域,被害人应当确保"结果的不发生".对参与被害人"自我管辖领域"内的行为,立足于限制的正犯概念和共犯的二元参与体系的概念,能够在教义学上得到准确解读.义务人在事实上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义务履行与利益损害不能显著失衡、不能以生命为代价履行义务、人身保护与财产保护义务的"强制力"应当有别,是考量作为义务边界的因素.超出财产保护义务履行范围的,义务人完全进入到了自我管辖的空间.对于造成的损害结果,由被害人答责.超越人身保护义务的,应区分职业义务人与非职业义务人,分别对待.行为人创设的风险与职业义务人伤亡之间存在紧密关联之时,属于急迫性风险,由行为人答责.职业义务人正常履行职业义务的,属于职业性管辖.职业义务人发生误判之时,不能由职业义务人自我答责.无义务者实施保护行为造成损害的,应该对侵害结果自我答责.

过失犯、作为义务、自我决定、自我答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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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BFX087

2022-03-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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