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2.01.007
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征税与征收模式辨析
我国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正面临"征收十出让"抑或"入市十征税"的模式选择难题.由于在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与收益的测算、土地自然增值与非自然增值的区分以及土地增值税的税基、税率确定上存在诸多困难,征税模式在回收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和实现地利共享的目标上不占优势.而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还面临后续经营上的不确定性,从而会对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回收和地利共享目标的实现带来更大风险.实际上,征税和征收绝非截然对立,土地增值税在性质、功能和效果上与土地征收有相似性,人为拔高征税地位,认为其比征收更文明的观点并不科学.因而,我们尚不能断定征税必然优于征收,故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仍需因地制宜,让"征收十出让"与"入市十征税"两种模式相互竞争、借鉴,并在地尽其利、地利共享的目标下获得融贯发展.
征收、土地出让金、征税、土地增值税、集体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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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AFX015
2022-03-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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