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1.06.008
多数人之债的诉讼构造与程序规则
《民法典》对多数人之债的实体效力作出规定,需要民事共同诉讼制度予以回应.我国《民事诉讼法》以"诉讼标的共同或同一种类"作为共同诉讼的类型化标准,既无法涵盖多数人之债的所有实体情形,也不符合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逻辑.诉讼构造通过原告起诉而搭建.与多数人之债的外部关系相一致,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多个债务人一并提出诉讼请求,由此搭建诉的合并构造.目前零散规定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诉的合并制度存在实体要件过于严格、相关程序要件缺失等问题.有必要建立合并审理制度的要件框架,明确合并审理的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为诉的合并制度提供良好的程序保障.
多数人之债;共同诉讼;诉的合并;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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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F741.2;F810.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CFX026
2021-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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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2-1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