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1.06.007
公务保护与人权保障平衡下的袭警罪教义学分析
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是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人民警察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应采用客观说和行为时标准.人民警察实施没有违反必要且重要程序要件的瑕疵公务,可以认定为依法执行职务.袭警罪的暴力是作用于人民警察身体的狭义暴力.当辅警与人民警察一起执法并且辅警执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时,暴力袭击辅警的行为成立袭警罪.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是法条竞合关系,袭警罪属于特别法条.行为人将人民警察误认为普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暴力袭击的,属于抽象事实错误,成立妨害公务罪.行为人将人民警察合法职务行为误认为违法时,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暴力袭警造成人民警察轻伤以上后果的,成立袭警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等的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实施犯罪后暴力袭警的,前罪与袭警罪实行并罚.从实质犯罪论出发,对轻微的暴力袭警行为不宜入罪.关于暴力袭警的刑法溯及力问题,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旧法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但量刑应作出限制性的修正.
袭警罪;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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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D631.13;B963
2021-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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