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1.05.013
论故意与过失的犯罪论体系性地位古典立场的坚持与修正
从评价角度而言,在故意与过失的判断问题上,将认识要素作为意志要素前提的通说观点存在疑问.故意与过失的区分重心在于行为人针对"构筑起违法性基础的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与认识可能性的差异,认识与认识可能性的判断属于责任阶段所要考察的内容.通常所认为的故意所具有的"认识+意志"两要素当中,只有"认识"要素才最终起到了区分故意与过失的机能,"意志"要素并非责任的内容,而是先于"认识"率先进入到了"构成要件行为"当中,并定义了行为的不法及其程度上的强弱.在诸如防卫过当、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过当等场合,没有必要先承认构成要件故意之后再在责任阶段变行为为过失,只要行为具有"意志"即属于构成要件行为,不需要在构成要件阶段就先区分出行为属于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故意与过失的判断完全可以放到责任阶段.因此,发挥犯罪个别化机能的并非只有构成要件还应该包括责任,构成要件故意与构成要件过失的提法没有必要.
故意;构成要件故意;责任故意;认识;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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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华东师范大学引进人才启动费项目"刑事制裁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9ECNU-HLYT009
2021-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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