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1.05.003
平行还是交叉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的关系
《民法总则》制定之前,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关系的处理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平行适用、互不交叉,二是梯度递进,给予个人信息更高程度的保护.人格权编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并列到一起,引入交叉适用的模式,引发不少问题,包括重置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的关系,将隐私权保护逻辑套用到个人信息保护等.坚持平行适用,立足于整体制度设计,处理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的关系,使不同机制分别发挥各自作用,有利于形成公私法合力的多元治理结构.
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平行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人格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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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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