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1.04.009
论非法人组织的泛主体化及其教义学回正兼论合手原理的引入与限度
非法人组织内涵的高度空心化,不可避免地引起主体泛化.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制度同样适用于第三民事主体,但应当予以必要的重述.权利能力并非概念空壳,权利能力与主体也并非同义反复.权利能力的内涵是意志,行为能力的内涵是理性,理性是意志的特别法.自然人成为主体的要义在于独立意志,组织成为主体的关键在于意志独立,而意志独立已经进入理性范畴,故而对于组织而言,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重叠.非法人组织区隔于法人的内在结构同一性,在于意志独立方式不同.德国法上的合手原理,去掉日耳曼法元素后,可兹借鉴.不仅不应当将合伙从非法人组织排除,相反,恰恰应当以合伙作为非法人组织的一般法,横向上与法人相区隔,纵向上以之为元规则渐次衍生、型塑甚至类推适用于各类其他非法人组织.以合伙为内涵的非法人组织,给实践中的疑难主体问题提供了更开放的解释空间,教义学上回正主体泛化趋势的同时,也使主体法上的双重二元结构得以证立.
权利能力、意志独立、合手原理、合伙、二元结构
33
2021-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100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