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1.02.013
未遂犯的处罚根据从比较法观点的思考
在探索中国大陆地区刑法有关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时,有必要从比较法(德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刑法”)的视角加以比较分析与思考.目前大陆地区讨论相关问题的文献,多数以日本学说作为依归(采客观未遂论),少数则以德国学说作为依归(采主观客观混合未遂论),而忽略了二者在思维上根本的差异、不同以及与大陆地区刑法规定的合致性,此亦形成目前学说见解紊乱的因素之一.实际上,大陆地区刑法有关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是以主观未遂理论为基础而辅以客观未遂理论的折衷立场.虽然表面上与多数德国学说主张的主观客观混合未遂理论相同,但实质上在客观面存在差异.德国的混合理论的客观面乃“法秩序的危殆化”,而大陆地区的混合理论的客观面则为“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或“结果发生的危险性”.
主观未遂论、客观未遂论、主观客观混合未遂论、不能犯、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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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P315.7;P631.44
2021-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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