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1.01.010
国务院的宪法地位
国务院的宪法地位形成于1954年宪法,也体现于现行《宪法》第85条."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务院的概括性地位,系指国务院可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但不能由此推导出国务院享有概括性的统治权.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负责执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接受其监督,且不具有任何实质的反制手段,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全国人大是国务院的上级机关.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行使行政权,但并非行政权都归属于国务院;国务院领导的国家机关都是行政机关,所有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实质性地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国务院的职权源自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予,"行政"只能是集合性概念,对"行政"采取消极说的界定并不妥当.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与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上,应当首先确定应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的领域,国务院在非执行的领域可以享有一定的自主空间.虽然不能从国务院的宪法地位导出国务院的具体职权,但它能为国务院的权限划出一定的范围.
国家权力结构、中央人民政府、行政、执行、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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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宪法学文献整理与研究";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中国行政法学说史研究"
2021-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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