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0.05.011
法院的类型、创设权归属及其司法权配置
法院创设权分概括创设权和具体创设权,其归属和司法权配置受制于法院法定、管辖权法定的宪法原则.该原则源于17世纪英国,18世纪被法国采纳,其原旨乃反对肢解刑事司法权、禁止指定审判法官或设立刑事特别法院(庭).宪法成文化运动致使其扩张至行民领域,但在司法科学化冲击下其重归原点,并成为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形式要件为法院创设权依重要性分别保留于宪法与法律,实质要件为刑事司法权绝对保留、行民司法权相对保留.司法权的外部扩张与内部分裂催生了多层次的法院类型.我国确立了该原则,但法院分类不科学,创设权下沉、司法权配置(如三审合一)等背离法治要求.2018年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修订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倒引发重大隐患,应予完善.
法院法定管辖权法定、司法权配置、专门法院、特别法院、三审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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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写作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华东师范大学引进人才启动费项目;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
2020-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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