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0.05.001
论量刑协商的性质和效力
通过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引入了一种颇具特色的量刑协商机制.根据律师参与这一程序的方式,量刑协商可分为消极的量刑协商模式和积极的量刑协商模式,前者属于一种最低限度的量刑协商,后者则属于可产生积极效果的协商模式,有待于通过必要的制度保障而加以激活.嫌疑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属于控辩双方量刑协商的结果,具有量刑协议书的属性,对于检察官和被告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法官的裁判则不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国法律确立了法官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司法审查方式,未来有必要通过对不同程序的分流和幅度型量刑建议的推行,逐步完善法院的司法审查方式.对于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的裁决,被告人提出上诉的,要根据控辩双方量刑协议的内容来确定是否构成程序反悔.律师当庭作无罪辩护的,不影响控辩双方量刑协议的效力.
量刑协商、认罪认罚具结书、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程序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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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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