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0.04.013
论监察问责的基本法律问题概念澄清与构成要件解析
《监察法》正式开启问责法治新时代.《监察法》明确赋予监察机关问责权,意味着问责被正式赋予法定涵义.作为专司反腐败的国家机构,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这对于提升问责决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实现问责在整肃吏治、倒逼领导人员良好履职并满足人民期待方面的多元功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监察法》实施两年来,问责泛化、虚化以及简单化等问题逐渐暴露.根据《监察法》,与传统责任追究机制不同,监察问责剑指兼具政治维度和道德维度的领导责任,具有较强的民主性特质.监察问责与党内问责构成中国特色问责制度体系的两大支柱,党内问责已经率先实现法治化,监察问责亟需跟进,以实现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无缝衔接并合力整肃吏治的基本目标.
监察问责、整肃吏治、领导责任、党内问责、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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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与行政问责衔接问题研究”;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项目“行政问责立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20-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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