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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875.2020.04.011

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引用
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理论契合我国宪法关于国家保障人权的规定,可以作为建构基本权利国家保障教义学的基础.然而,这一理论存在诸多缺陷.在理论定位上,以客观价值秩序表征客观法造成基本权利客观法对主观权利的内涵脱序;在理论逻辑上,“三重抽象”的证成方式导致基本权利规范既为自然法又为实证法、基本权利既为公法权利又为超法律权利的悖论,以及客观价值秩序功能体系内部陷入自相矛盾;在理论效用上,该理论有侵害私法自治和基本权利之虞.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理论应重构为客观公共价值秩序理论,即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的属性由普遍性调整为公共性,辐射范围从所有法律领域限缩至具有公共性的法律领域,对私法的适用限于具有公共性的私法领域.

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客观公共价值秩序、主观公权利、客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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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土地流转背景下村民自治制度完善研究”

2020-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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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875

11-24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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