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0.04.005
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和对接
《民法典》的实施需要民事诉讼法予以再次协调和对接.一方面《民法典》在整合以往实体法规范的基础上,又有了许多新的制度规定.新制度的实施需要民事诉讼法规范在程序制度上予以协调和对接;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需要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再一次系统地完善与民事实体法的协调和对接.其协调和对接在基本思路上主要考虑三个方面:其一,民事诉讼法如何更好地贯彻和落实《民法典》的原则、精神,保证与《民法典》具有同样的精神;其二,在具体制度上,与《民法典》保持一致,及时调整不一致的程序制度;其三,通过民事诉讼法对《民法典》予以“后期”处理,消除遗漏缺失之处.在具体的制度协调和对接方面,以诉的制度(主体与客体)、禁令制度、证据制度、执行制度为例,阐述协调和对接的处置方法或思路.
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禁令与行为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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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事司法智能化设计的理论方案研究”项目编号:18ZDA142
2020-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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