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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875.2020.04.002

无权处分再辨

引用
我国《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因欠缺处分权而受影响,弊多利少,有必要限缩其适用范围.买卖禁止流通物甚至限制流通物等案型均不应适用该条款的规定.无权代理不由该条款调整,但无权代理伴有无权处分时,后者自然由其管辖.不登记物权借助于隐名代理的方式流转时有时属于无权处分的案型.在代持人擅自转让或出质其代持股权时,应被定性和定位在无权处分.借名登记的场合,登记名义人擅自处分其名下但本属借名人的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的,构成无权处分.至于冒名登记,登记名义人毫无合法、正当的登记基础,处分冒名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或动产,当属无权处分.在无权处分的场合,受让人是否取得标的物的物权,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定.

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股权代持、借名登记、冒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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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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