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0.03.005
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法之问
人工智能时代的机器创作,对著作权法律带来诸多挑战.机器创作过程,包括“数据输入—机器学习—结果输出”三个阶段,分别涉及“机器阅读”的行为性质问题、“机器创作”的主体资格问题、“机器作品”的可版权性问题.输入阶段的数据挖掘,意味着对已有作品自动化、批量化的“阅读”,是为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学习阶段的“算法创作”,实际上是“机器作者”与人类作者的共同创作,有别于“人类中心主义”下的创作主体结构;输出阶段的“生成内容”,具有作品的思想表现形式和人格主义要素,应受著作权保护,但其权利由参与创作或投资的自然人或法人行使.面向未来,人类社会应秉持技术理性和制度理性,对人工智能时代的著作权法之问作出回答.
数据输入行为、算法创作主体、机器作品属性、著作权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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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受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新时代科技革命与知识产权学科创新”资助编号:B18058
2020-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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