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现实化评价的类型构造
必须回溯至结果归责评价的法理基础,才能克服危险现实化理论的结构性缺陷.预防论和报应论提供了危险现实化理论的法理基础,两者统一于对现实因果流程的支配或利用可能性.根据支配或利用因果流程方式的不同,危险现实化可被划分为直接、间接以及混合的危险现实化.在直接的危险现实化中,作为预见对象的是实行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主体预见到自然介入因素,可直接肯定间接的危险现实化;当介入因素是人的行为时,只有决定行为选择的自由意思能被忽略不计,才可以肯定间接的危险现实化.对非同一主体创设的混合的危险现实化,具有作为义务者能回避结果发生时,原则上应将结果归责于介入行为;对同一主体创设的混合危险现实化评价,不受累积因果关系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影响.
类型构造、支配利用可能性、直接的危险现实化、间接的危险现实化、混合的危险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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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9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构成要件结果的归责评价功能及其运用规则研究”项目编号:19YJC820021和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兴学科视野中的法律逻辑及其拓展研究”项目编号:18ZDA034
2020-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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