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归责基础的规范理解
客观因果以及主观意图仅仅描述了共同归责的各种实然前提,并不能为应然的共同归责提供充分根据;对存在论要素的种种规范化努力则可能既背离了存在论的立场,又扭曲了规范论的本意.学界因此提出了诸多纯粹的规范化路径.遗憾的是,这些路径不仅没有确立真正的归责基础,反而使原本潜藏于存在论路径中的启示更显混沌.应当回到一般归责理论的出发点,即自由律对因果律的超越寻求共同归责的规范基础.如果以自由为中心规范性地理解共同犯罪,就会发现共同犯罪是一种归责形态,只有当数人任意地行使自己的行为自由,共同妨害了他人的自由时,才是可共同归责的.换言之,共同犯罪人在规范上表达了共同塑造构成要件之实现的意义,所以构成要件的实现要归责于全体共同犯罪人.
共同犯罪、共同归责、因果律、自由律、自我答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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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共同犯罪本质的规范理解研究”项目编号:19YJA820014
2020-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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