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提供作品”行为的界定
互联网“提供作品”行为的界定,是以普通链接作为出发点,类推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解释过程.“提供作品”行为界定的核心解释问题是保证类推解释的正当性及合理性.“提供作品”行为界定的具体结论,本质是界定著作权权利范围.在著作权侵权裁判的实践语境中,“提供作品”行为界定标准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籍由规范性目标在论证逻辑上的约束,及类比推理过程的妥当性加以实现.采取合目的性扩张解释方式更加契合类推解释的逻辑.互联网“提供作品”行为界定的解释方案,是由“实质呈现标准”来界定具体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法使用作品”行为,并辅以“合理使用”抗辩对具体结论的合理性加以调整.
提供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侵权裁判、类推解释、实质呈现标准
32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司法标准化视野下的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研究”项目编号:17CFX079
2020-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4页
378-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