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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汇流的闸口转介视角下的网络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引用
我国在公法和私法维度上均存在大量的安全保障义务条款,安全保障义务已经成为一种融合各维度立法的体系.安全保障义务通过转介的方式对接了公法体系中的安全保障要求,是公法与私法相互工具化的管道性条款.但在将公法规范以转介方式注入私法并适用于网络经营者时,可能引发民法体系内部责任竞合、公法与私法之间的体系性碰撞和责任重合、转介条款与被转介条款的时间错位、程序繁简不均造成救济困境等问题.合理界定网络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注意公共治理与私权维护可能存在的目标偏离并合理把握注意义务的标准.

网络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网络侵权责任、平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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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批准号:18ZDA146

2020-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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