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违宪”基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实践的考察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需要认真对待中国语境下的“违宪”概念.在起草“八二宪法”时,彭真等人比较重视反思“违宪”的教训.从实践来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定的违宪现象分为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具体行为违宪、规范性文件违宪、政治与意识形态层面的违宪三类.但一些理论上的宪法争议,在实践中则不被认为是违宪.经验研究表明: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对“违宪”概念的依赖度很低,但实践中“违宪”这一概念的存在对于预防公权力违宪、提高公权力行为和立法的合宪性水平、应对重大政治危机都具有重要价值.我们应该客观认识“违宪”这一概念的规范性与政治性,促进实践与理论研究的良性互动.
违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政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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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8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课题“法律合宪性瑕疵的生成原因研究”项目编号:18SFB3008
2020-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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