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合设合署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回应
党政合设合署是中共中央2018年2月明确提出的机构改革举措.当下,这一改革已经展开.此次改革中党政合设合署的范围有限,今后也不可能大量出现党的机构直接、独立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现象,但并不排除此类现象的发生.党政合设合署后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可能更为强势,也会带来党的机构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同时如何做到权责统一的问题.为此,需要将党的机构以其加挂或保留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为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将其进行实质行政、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允许将其制定的、被作为行政执法主要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有限度地纳入附带审查的范围.同时,应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改革,确保行政诉讼中法院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以应对更加强势的被告.
党政合设、党政合署、行政诉讼、名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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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党政合设、合署背景下的行政法基本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ZDA148
2020-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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