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9.06.007
论行政合同上的情势变更基于控权论立场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不在特权,而在控权.承认行政机关与私人一方在行政合同中事实不平等,非为强化这种不平等,而是为消除这种不平等.行政合同存在的价值,应是以控权为手段,矫正行政机关与私人一方的事实不平等,令契约精神真正得以实现.以控权论为立场,需重新检视行政合同上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与法律效果.就适用条件而言,应限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变化视作引起情势变更的规则变化,对不可预见的判定应采用客观标准,不得因公共利益而放宽或取消对行政机关的不可归责性要求,更不得以公共利益为名将商业风险认定为情势变更.就法律效果而言,未来应让双方当事人统一适用形成诉权模式,并确立再交涉义务和强化要式主义.
行政合同、行政优益权、控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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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研究"项目编号:18YJC820076
2020-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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