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9.06.004
避风港原则的刑法教义学理论建构
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法责任存在着结构性失衡问题,这不仅在法理上冲击着法秩序统一原理,在实践中也可能给互联网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蒙上阴影.比较研究美国和德国的情况可以发现,形成并发展于民事领域的避风港原则也应当在刑事领域得到转换适用.在我国《刑法》明确扩张网络服务提供者刑法责任的背景下,首先应当以避风港原则为基本依据,建立起网络服务提供者前刑法评价与刑法评价的位阶关系.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将避风港原则的免责规则及其程序构造作为一般性的教义学知识资源引入犯罪论体系,妥善安排其体系性定位,结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从客观与主观、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限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避风港原则、刑事责任、客观义务、主观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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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司法部2018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青年课题"信息刑法的基本原理与理论建构"项目编号:18SFB3016的阶段性成果并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12批特别资助项目编号:2019T120003
2020-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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