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9.05.007
中国刑事印证理论的再批判与超越
近年来学界围绕印证证明展开了第二轮热烈讨论,这一轮讨论的深度虽有较大的拓伸,但至今仍无合适的模式理论来准确呈现实然的中国刑事证明模式的比较法特征及其问题.关于中国刑事证明模式的比较法理论,应当着眼于认识论维度,以明晰证明标准的比较法差异为基点,以建构推理逻辑所用的事理、证据事实、证据关系构造以及推理结论认知判断等的类型差异为基本分析对象,并区分规范要求和实践习惯两个层面:在规范上,宜将常规形态称为客观推断模式,区别于其他法治国家的证明标准所匹配的情理推断模式;在实践上,可将常见的习惯做法标识为准客观推断表象化-情理推断后台化的形态.证明模式的转型方向应是情理推断的一般正当化/公开化及其规范化.
中国刑事证明模式、印证理论、替代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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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错案治理视野中的印证规则研究”项目编号:18BFX08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刑事证明问题研究”NCET-13-0982
2019-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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