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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875.2019.05.002

共同正犯的基本问题兼与刘明祥教授商榷

引用
共同正犯是客观存在的一种参与形态,不管是采取单一制正犯体系,还是采取区分制共犯体系,都不应否认共同正犯概念;共同正犯包括实行共同正犯与共谋共同正犯,否认共谋共同正犯的观点并不可取;共同正犯与正犯具有明显区别,最广义的共犯包括正犯(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从犯)四种参与形态,而不是只有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三种形态;就身份犯而言,如果非身份犯在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与有身份者“共同”引起了构成要件结果,也能成为共同正犯;所谓“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是指即使共同正犯者没有实施构成要件的全部行为、没有直接造成构成要件结果,但由于其行为与全部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也要使之对全部结果承担正犯的责任.

共同正犯、必要性、类型、性质、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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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项目批准号,16ZDA060

2019-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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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875

11-24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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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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