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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875.2019.04.010

审查逮捕听证程序研究

引用
我国逮捕实践中存在的批捕率高、羁押量大等问题,很大程度上为现行审查逮捕模式所致.审查逮捕作为一种司法性质的职能,不但应由司法机关行使,更应以司法化的方式行使.在我国刑事司法语境下,检察机关负责审查批捕存在理论与制度上的正当性.基于此,改革的关键在于将检察机关所进行的封闭式、行政化的逮捕审查引导至诉讼化轨道,以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为辩护权的行使架设平台.目前,我国部分地区正在推进的审查逮捕听证程序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域外保释听证的司法实践,亦为逮捕司法化改革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有益经验.推进审查逮捕听证程序建设,应当在总结试点成效、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革新办案理念,确立检察官居中听审、侦辩两造对抗的诉讼结构,由检察官遵循客观中立的要求进行审查,并赋予被追诉人相应的救济权利,以此构建我国审查逮捕的正当程序.

审查逮捕、听证程序、司法化、人权保障、捕诉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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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研究”17BFX059

2019-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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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875

11-24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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