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9.04.005
民商合一的多重内涵与理论反思以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民商合一模式的解读为中心
由于各国对同一术语的理解不一,民商合一的参与者及其结合方式各国不同,1942年通过《意大利民法典》实现的民商合一实际上是民法与包括传统商法、劳动法和某些经济法的新商法的合一,其中,新商法是施动者,民法是受动者.这种意大利式的民商合一奠基于意大利长期的民商合一理论传统,并以职团主义为基础.这样的民商合一导致了民法的公法化、商法的经济法化.尽管法西斯政权已覆灭,这样的民商合一体制却被保留下来,其中的新商法观在德国亦有表现.令人遗憾的是,意大利的民商合一在我国从未得到正确的解读,人们还在两个私法分支的整合框架内谈论这种模式,忽略了参与这种合一的经济法、劳动法甚至反垄断法因素.发生这种误读的原因在于我国学界关于民商关系的讨论用语陈旧,讨论中抢地盘意识多,科学精神少,这是需要改正的.
民商合一、劳动法、经济法、职团主义、劳动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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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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