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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875.2019.04.003

执行救济制度的体系化

引用
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取得了长足进步.作为民事执行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执行救济制度也从无到有得以逐步完善.但由于我国民事执行的制度建构是在民事执行实践中不断摸索方逐渐形成,基于实践和观念上的局限,执行救济制度的现实状态与更有效地解决执行乱、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想目标,尚有一定距离.要进一步完善民事救济制度,就需要从体系化的角度系统地考察研究民事救济制度体系的基本因素,并在此基础上,调整、补充和完善民事执行救济的各项具体制度,实现各项制度之间的整合与协调.执行中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界分是执行救济制度体系化的基本考量因素.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体系建构必须响应这一要求,并将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界分作为一般原则,形成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制度与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制度相配合的二元构造.在执行实体救济上,应当建立请求异议之诉,增设执行回转之诉,慎待执行文付与制度,完善债权人异议之诉.在执行程序救济上,应当设立“移审异议十原审异议”的二元救济.如此,才能建立起满足民事诉讼与执行、执行与执行救济、各执行救济制度之间协调统一、自洽之要求的体系.

民事执行、执行救济、执行异议之诉、审执分离、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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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执行研究课题“另案法律文书对执行程序影响问题研究”ZGFYZXKT201808

2019-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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