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9.03.007
网络型诈骗罪的拟制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是诈骗罪的教义学核心,被骗人信以为真并“自愿”处分财产是诈骗罪有别于盗窃罪的关键.随着线上支付的发展,诈骗罪的行为构造发生变化,由此带来诈骗罪之处分行为的教义学更新:在非金融机构网络支付的情况下,诈骗罪由传统的二人转模式转向行为人、被骗人、被害人的三角诈骗模式,以财物的占有之转移为主轴,被骗人与被害人是分离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才是关键性被骗人,这种转移占有不是占有的弛缓,需要被骗人具有假定的处分意识.被骗人对财产的转移占有应当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完成为标志,这种支付是犯罪的实行行为.基于预设的同意之法理,被骗人必须有处分权限,这种处分权限是区分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与三角诈骗的关键.三角诈骗其实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并无单独强调的必要.
诈骗罪、处分行为、处分权限、三角诈骗、非金融机构网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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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刑法体系的合宪性控制研究”17AFX018的研究成果
2019-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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