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2-4875.2019.03.006

消费者保险立法的中国愿景

引用
现代社会的保险已从单纯移转商人交易风险的契约安排,转变为同时对商人和消费者面临的风险进行移转和管理的制度工具.保险合同法也因此不再是纯粹的商法,而是体现出“精神分裂”特性.立法者需要在继续维持商业保险市场的自由竞争与创新氛围的同时,以强制性规范为消费者设定最低保障标准.这导致了实质性消费者保险规范群,甚而形式上独立的消费者保险法的出现.后者在理念昭示与制度设计方面均有优势,应当成为我国立法的选择,并据此建构保险消费者实体性权利义务体系.但是,普通诉讼程序本身并非一种可使消费者获得救济的良好机制,因而立法还应着手建构以金融申诉专员为核心的ADR机制,为保险消费者实体性权利义务的实现提供程序保障.

保险合同、主体差异、消费者保险、实体权利义务、程序保障机制

31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保险合同现代化与我国立法的完善研究》15BFX176

2019-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4页

668-69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外法学

1002-4875

11-2447/D

31

2019,31(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