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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875.2019.03.005

主观公权利的历史嬗变与当代价值

引用
主观公权利是德国现代公法的核心设置,其核心是在法治国框架下重新构建个人相对于国家独立的法地位,它的提出亦使权利成为理解和整序公法的全新线索.主观公权利在德国法上历经复杂嬗变,这也使其意涵相当复杂多样.我国对这一理论的吸收目前还局限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但这一传统学理的当代价值更在于:其对个人权利的探求是在实证法中找到连接点,并借助请求权的解释框架和教义,有效避免因为现代行政作用效果不断扩散所导致的个人自由的无轮廓和无边界,个人权利也因此获得稳定清晰的实证法基础.德国公法在主观公权利支配下所形成的公民实体请求权与诉权的相互对照,揭示了一种体系化的公法权利观对于整体公法所产生的统摄和影响作用.

主观公权利、保护规范理论、统一公法权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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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的项目成果

2019-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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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875

11-24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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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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