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9.02.010
个人信息对价化及其基本制度构建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呈现对价属性.服务换取信息的对价化交易模式以个人对信息享有权利主体地位为前提,现行民事规范对此却界定不清.否认个人信息的私权属性或仅承认主体具有防御权能的观点,折射出对主体信息自决和客观交易现实的误解与漠视.考虑到个人信息的人格法益属性,应建构以信息自决为核心内容的主体权利制度,承认主体享有积极利用权能,并采用可撤回之同意作为行权模式.
个人信息对价化、信息自决权、可撤回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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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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