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9.02.007
生命选择案件中的康德悖论及其解决思路
康德提出以自由的普遍法则作为法权的基础,影响了现代刑法体系的构建.然而根据康德的理性原则却无法证明紧急避险这一刑法正当事由的合法性,导致刑法体系的分裂.以功利主义法哲学为基础的利益衡量理论,试图取代康德原则为紧急避险提供合法根据,但最终这一标准不得不受到康德原则的修正和限制,因此无法得以贯彻.黑格尔法哲学超越了抽象法权的范畴,对紧急避险中个人福祉的追求提供了合理根据,但在生命选择困境面前,这一观念再次遭遇康德原则的阻碍.根据黑格尔法哲学观念,可以从更高的伦理层次去理解个人福祉与自由的普遍性关系,并从公民义务的层面,为极端紧急状况下公民的牺牲提供了合法根据.这为国家在遭受恐怖袭击中击落被作为犯罪工具的满载乘客的飞机提供了理由,同时这一理由能够处于防御性紧急避险的法教义中,在不违反宪法原则的前提下被置于法秩序框架之内.
康德原则、功利主义原则、伦理原则、生命选择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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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要素的体系构建”13YJC820071
2019-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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