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9.01.011
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范式的嬗变从“保护竞争者”到“保护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实用主义和规范化的融合.解决现实竞争问题的需要和对竞争的本质属性的回归,决定了其行为认定范式从“保护竞争者”到“保护竞争”的转变.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打破竞争关系的桎梏,引入独立的消费者利益标准,对行为不正当性的认定不再仅针对竞争者利益进行“权利化”的考量,而是依据竞争本身的结构、功能、特性来重新厘定考量因素和利益权衡框架.新法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置于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之前,并不是对价值序位的重新排定,而是强调行为只有构成对经营者竞争自由的“显著损害”,或对消费者决策自由的“实质扭曲”,导致实施者不合理地获得竞争优势,才能落入其规制范围,从而厘清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法律的界限.
不正当竞争、认定范式、消费者利益、竞争秩序、保护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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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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